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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出生八天遭拐卖 四人贩子齐领刑

 出生仅八天的男婴因患白化病被父母送他人抚养,两被告人韦友宏、黄金风见有利可图,伙同他人以收养的名义将男婴从其亲生父母处拐骗走,并以高价转卖给他人,吴士兰及年已七旬的老汉覃济尧积极联系收买人并参与分赃。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四人齐齐落入法网。

  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宋某金、李某静夫妇在广西平南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了一个患有白化病的男婴,因家庭经济问题,两人决定将患病男婴送给他人抚养。同年10月23日,李某静的母亲张某英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告人韦友宏、黄金风和“老吴”(绰号,另案处理),三人以收养为名将男婴拐带到广西藤县太平镇,随后韦友宏联系介绍男婴给他人收养的覃济尧、吴士兰。次日16时许,吴士兰与欲收养男婴的何某远夫妇从广东来到太平镇旺源旅馆,何某远夫妇在支付了70000元收养费、5000元介绍费后便将男婴带走。四被告人及“老吴”便将这75000元瓜分。事后,何某远夫妇发现男婴患有严重疾病,便将男婴退还给韦友宏等人。2015年11月19日,吴士兰经与韦友宏商量,欲将男婴再次转卖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吴士兰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韦友宏、覃济尧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友宏、黄金风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以收养为名,将男婴从其亲生父母处拐骗走,并以高价转卖给他人,且证据间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覃济尧、吴士兰明知被告人韦友宏、黄金风等人以高价转卖儿童仍积极联系收买人,并参与分赃,故上述四被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及其同伙主观上均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共同参与了拐卖儿童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韦友宏、黄金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济尧、吴士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要是负责联系收买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士兰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济尧犯罪时已年满七十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藤县法院于近日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韦友宏、黄金风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覃济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士兰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750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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