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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核发及变更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9 浏览次数:594

为加强对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材料核查、现场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现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县、区局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事后监管,市局不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县、区局对获证企业产品县级监督抽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布。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检查笔录中予以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2.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对辖区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自行组织专项检查,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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