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利息的“紧箍咒”
- 发布日期: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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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过法律规定限额部分仍然无效。
借 条
今借到大师兄10万元,
借款期限为两年,
按照年利率50%计算利息。
八戒
2019年4月2日
大师兄,白纸黑字,这下你可放心了吧!
哈哈哈,哈哈哈,你个呆子……
36%,36%,36%……
师傅,这次念的是什么,这么厉害,您快别念了,我受不了……
念你初犯,为师这次先饶过你,现在就给你说道说道这“36%”的缘由!
01
借款:共计96万元……
老方和老杨是朋友。
2013年3月到2014年4月期间,
老方因资金周转不过来,
多次向老杨借款,
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
年利率高达60%。
尽管约定的利息很高,
老方自信生意状况可以好转,
还本付息没有问题,
前前后后,
老方从老杨那
累计借款达96万元。
此后,
老方分19次
共向老杨偿还84.4万元。
但每次还款时,
双方并未明确所还部分款项
系借款本金还是利息。
02
对账:还差100万元?
直至2015年3月,
为了对前期债务清偿状况
做个梳理,
双方进行了对账。
结果让老方大吃一惊,
由于利息约定过高,
96万元借款的本息之和
已经高达180多万元,
除去先前已经偿还的84.4万元,
老方尚欠老杨100万元。
尽管老方很不情愿,
怎奈当初5%的月利率
自己也同意。
无奈之下,
老方和老杨还是签订《对账协议》,
载明:
截止2015年3月10日,
老方尚欠老杨借款本金100万元。
03
判决:借款利息过高
《对账协议》签订后,
老方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再也无力对老杨进行清偿。
2018年4月8日,
老杨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老方依照《对照协议》
偿还借款100万元,
并按年利率 24%计算,
支付其从 2015年 3 月 10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签订《对账协议》前,老方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老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在计算每一笔还款数额后,《对账协议》签订之时,老方尚欠老杨借款数额为33万元。
判决老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老杨借款 33万余元,并按年利率 24%计算,支付老杨从 2015 年 3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足彩胜负14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不超过年利率的24%,折算月利率也就是不超过2%的,如借款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年利率的36%的标准,折算月利率为超过3%的,该约定超过部分为无效约定,借款人对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
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36%区间,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出借人可以不用再返还,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则出借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利息。
结合本案
本案中,从老杨和老方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来看,其中所约定的月利率为5%,年利率高达60%,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对于老方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支持按年利率36%计算,超额支付的部分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尚未支付部分,应按年利率 24%计算。
法官寄语
年利率36%是上限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约定利息,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债务人勤勉地履行还款义务,增强对出借人的物质激励。然而,对利率的约定必须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既是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是公平交易的应有之义。24%,36%,这些与利率相关的重要数字,你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