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19〕3号 足彩胜负14场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区级党政机关商务(外事)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区级党政机关商务(外事)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兴隆台区区级党政机关商务(外事) 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商引资商务(外事)接待工作,营造亲商重商的良好氛围,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足彩胜负14场印发盘锦市市级党政机关商务(外事)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8〕72号和《兴隆台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兴委办改发〔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足彩胜负14场商务(外事)接待工作需要,本着“厉行节俭、务实高效”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商务(外事)接待工作职能和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区级党政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接待范围包括:
(一)符合外事规定的来区考察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和外国政府代表;
(二)拟在我区投资,正在开展前期考察、调研、筹备等工作的项目团组;
(三)邀请来我区主持策划项目、编制规划、重大专题研究、对接项目技术需求的国内外专家或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等。
每个团组接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
在盘锦以外地区(境内)开展招商引资商务接待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接待单位要加强商务(外事)接待预算及计划管理。商务(外事)接待费用要纳入预算管理,在项目经费中单独列支,并从严控制规模。接待单位要按照当年商务(外事)接待任务合理编制接待计划和经费预算。严禁扩大商务(外事)接待范围,严禁以商务(外事)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
第四条 接待单位要建立商务(外事)接待审批制度。安排商务(外事)接待活动前,要填写《商务(外事)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制定接待方案。接待方案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陪同人员等。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商务(外事)接待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应由我方招待的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商务(外事)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来访人员国际旅费和国内其他地区来我区的往返旅费。
第六条 住宿按以下标准执行:
商务(外事)接待住宿费一般由来客自行承担。特殊情况需我方承担费用的,一般安排在公务接待定点宾馆,执行协议价格,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务人员出差住宿管理标准。同城不安排住宿。
第七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商务(外事)日常伙食招待要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标准选择菜品,提倡自助工作餐,全区各级机关食堂作为首选场所,用餐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按照区直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执行。
第八条 宴请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商务(外事)接待用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场所,不得提供高档菜看、高档酒水,不得提供香烟。
(二)商务(外事)接待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宴请2次,包含区内相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三)商务(外事)接待宴请费用(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四)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标准:
商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高于3人(含);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外事接待,对于接待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九条 交通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来区客商(外宾)在区期间工作用车,除可以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以外,还可以向资质信誉好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所租车辆费用据实报销。原则上工作用车仅限于区内,来区团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可安排区外接送。商务(外事)接待坚持轻车简从,简化迎送陪同,严控随行人员。安排考点和考察内容,须紧紧围绕主题,目的明确,行程紧凑。
第十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标准执行:
外事接待对外赠礼要节纳从筒,实物礼品尽量选择具有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素大方,不求奢华。增礼对象仅限于来客主宾,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跨部门接待的不得重复赠礼,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执行有利于招商“走出去”倾斜政策,区别于一般性的开会培训等外事活动,区内招商人员可以根据情况,在招商过程中开展外事接待,严格按照《兴隆台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标准执行、交通费用、餐费费用据实报销,出差补助180元/天正常发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商务(外事)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包括财务原始票据、来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往来邮件等),经审定的接待方案、商务(外事)接待事前审批单。
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商务接待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集体研究。
财政部门要对商务(外事)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要对商务(外事)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商务(外事)接待行为监督执纪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合作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直机关综合事务中心、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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