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
《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陆地以及邻市发生(对足彩胜负14场产生重大影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台风、洪水、雪暴、冰雹灾害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救灾指挥部、区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和受灾地街道办事处救灾组织组成。
2.1 区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 :区 长
副总指挥 :常务副区长
成 员 :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国土资源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区供电公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宗局、区文化体育局、区市政服务中心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2 区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救灾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救灾总指挥部)和市救灾指挥部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确定救灾工作方案;
(3)根据灾情趋势意见,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汇报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部署和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紧急救援队,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救援突击队参加抢险救灾;
(5)视灾情请求市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援助,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
(6)必要时,向市政府救灾指挥部、省政府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特别重大灾害发生时,直接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
(7)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救灾工作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承担其他有关灾情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是区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担任。
2.2.2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总救灾相关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受灾地区街道办事处和区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负责传达、落实中央、省、市、区领导对救灾工作指示、指令,提出具体的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以及区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区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6)组织协调灾区现场救灾的具体工作;
(7)组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8)完成区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区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负责审核、指导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引导好地震舆情、舆论。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委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委区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委区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区委区政府做好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负责灾后重建上级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运和调拨,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负责组织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区救灾指挥部与现场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收集通讯灾情信息,并上报区救灾指挥部。
区教育局: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区民宗局:负责救灾过程中少数民族的协调工作。协调处理在本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居民灾后的管理重要事项等。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区救灾指挥部。
区司法局: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强戒干警职工的管理,迅速有序地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维护所内安全稳定。
区规划部门:全力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地质灾害治理和因灾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
区环保局:防止灾区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灾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建议。
区交通局:组织道路运输抢险应急车辆、人员和疏散灾民;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收集公路、桥梁等灾情信息,并上报区救灾指挥部。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抗灾性能鉴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实时采集灾区现状、群众受灾情况、部队官兵救援进展情况等各类图像资料。负责协调灾区气象监测,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区市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统计农业基础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审计部门:以援建资金为主线,监督资金使用全过程,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部门、区环保局、区交通局以及石化、电力等企业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灾情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区文旅局:负责收集和统计景区、星级饭店人员伤亡、滞留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游客疏散,统计、评估旅游行业的损失情况。
区国资局:负责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保险突发事件。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区域内的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灾情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负责本辖区的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助指挥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团区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协调盘锦军分区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负责协调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
2.4 区救灾现场指挥部 ( 工作组 ) 组成和职责
2.4.1 区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区救灾指挥部根据救灾需要,成立区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区救灾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协调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和分工,承担救灾相关工作。
2.4.2 区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灾情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灾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区救灾指挥部汇报灾情,传达落实上级领导有关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区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2.4.3 现场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住建局牵头,由区武装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及所在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拟定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区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灾区街道办事处、区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区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抢险救灾组。由区武装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工信委、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所在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宗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及所在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武装部、区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及所在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供电公司及所在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6)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经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工信局及所在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及时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露事故,做好防火、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崩塌、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民政局和区住建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局、区农村局等部门及所在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灾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灾情宏观异常现象、灾害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调查,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商局、区住建局及所在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9)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民宗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宗局及所在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11)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在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国外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灾害分级
灾害按灾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3.1.1 一般灾害
(1)一般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
(2)当发生 4.0 ≤ M < 5.0 级地震,初判为一般灾害。
3.1.2 较大灾害
(1)较大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 5.0 ≤ M < 6.0 级地震,初判为较大灾害。
3.1.3 重大灾害
(1)重大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灾害。
(2)当发生 6.0 ≤ M < 7.0 级地震,初判为重大灾害。
3.1.4 特别重大灾害
(1)特别重大灾害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 1% 以上的灾害。
(2)当发生 M ≥ 7.0 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灾害。
3.2 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当灾害使灾区政府人力、财力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全市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当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的区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宣布。
3.3 响应终止
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4.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
协调全区各灾害监测台站对灾害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对全区各类灾害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4.2 灾害预警
(1)全区行政区域内的灾害预报和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2)灾害预报预警发布后,区政府有关部门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灾害加固工作。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灾害预报消息,必须以省、市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4)已经发布灾害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灾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发布 48 小时之内的临灾预报,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5. 响应内容
灾情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6. 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 Ⅳ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当辖区内发生有部分建筑物破坏,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灾害事件,区住建局建议区政府启动区灾害应急Ⅳ级响应。
6.1.2 指挥体系
区救灾指挥体系由区救灾指挥部和区救灾现场工作组组成。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6.1.3 应急处置
区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区住建局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灾情。视灾情,派出由综合协调组、灾害调查组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
(2)做好灾情趋势判断等有关工作。
(3)做好灾情知识宣传,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1)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现场工作情况;
(2)指导协调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3)开展灾情监测、灾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6.2 Ⅲ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当辖区内发生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灾害事件,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2.2 指挥体系
市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和区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救灾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市救灾指挥部指派。
6.2.3 应急处置
市救灾指挥部
除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外,视需求,派遣市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6.2.4 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除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外,视需求,组织市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现场搜索抢救人员,医疗救护等工作。
6.2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当辖区内发生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以上灾害事件,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启动应急Ⅱ级响应。
6.3.2 指挥体系
市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救灾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市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省政府启动应急Ⅱ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省抗灾救灾指挥部,由市抗灾救灾指挥部指派市领导参加省抗灾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市抗灾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省抗灾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6.3.3 应急处置
6.3.3.1 市抗灾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
(1)收集汇总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
(2)派出除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外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
(3)依据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灾害紧急救援队、市公安消防部队、武警灾害应急救援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4)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5)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灾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区 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组织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8)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6.3.3.2 市抗灾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
(1)按照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灾害趋势,做好灾害评估,提出救灾需求,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
(3)抢险救灾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
作;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群众生活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灾害监测,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社会治安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及时向省抗灾救灾指挥部汇报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组织灾情和抗灾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负责协调国家和省、市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省抗灾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2)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灾区社会稳定;
(13)完成市抗灾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6.4 Ⅰ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当市内发生 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建议区政府像市政府申请启动市灾害应急Ⅰ级响应。
6.4.2 指挥体系
市抗灾救灾指挥体系由市抗灾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和区抗灾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灾救灾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抗灾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市抗灾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国务院启动灾害应急Ⅰ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国务院抗灾救灾指挥部。市抗灾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抗灾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6.4.3 应急处置
6.4.3.1 市抗灾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
(1)协调市军区和市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派出市抗灾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3)必要时,向国务院抗灾救灾指挥部提出跨省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指派人员参加国务院抗灾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5)完成国务院抗灾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6.4.3.2 市抗灾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
(1)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2)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按职责负责协调国外灾害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7. 其他灾害事件处置
7.1有感灾害事件应急
本辖区内发生有感灾害或周边地区强烈灾害严重影响本辖区后,迅速报告市指挥部,视情派出灾害现场工作队。根据上级灾害部门的灾情和灾后趋势判定意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宣传防灾减灾知识。
7.2 灾害谣传事件应急
灾害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宣传、相关等部门澄清事实,尽快平息灾害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当地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迅速汇总灾害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省指挥部。如灾害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害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街道办事处迅速平息灾害谣传。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
8. 恢复重建
8.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级以下各级政府执行好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灾后重建规划。
8.2 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加强自然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开展经常性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灾害的能力。充分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9.2 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区抗灾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灾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灾害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9.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灾害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药品储备;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区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区抗灾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区抗灾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9.4 避难场所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9.5 基础设施保障
区通信管理部门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灾害安全隐患保障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区交通局要根据灾害应急需要制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和铁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灾害设防要求可能遭受灾害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区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9.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9.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8 社会动员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要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9.9 培训与演练
各街道办事处和抗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灾害应急演练。
10. 附则
10.1 责任
对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汇编。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10.4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 附件
兴隆台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机构通信录
兴隆台自然灾害应急领导机构通信录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电话 |
备注 |
|
1 |
总指挥 |
区长 |
耿 敏 |
2237888 |
|
2 |
副总指挥 |
常务副区长 |
冯海滨 |
18109870909 |
|
3 |
办公室主任 |
政府办公室主任 |
高 侃 |
18504270053 |
|
4 |
成员 |
教育局油教中心副主任 |
李观源 |
15842793355 |
|
5 |
司法局局长 |
田新臣 |
13842708800 |
|
|
6 |
发改局局长 |
郑学龙 |
13795058511 |
|
|
7 |
民政局局长 |
王德华 |
13842740006 |
|
|
8 |
民宗局局长 |
宋英辉 |
18604275368 |
|
|
9 |
商务局局长 |
尹 军 |
18504270599 |
|
|
10 |
区机关综合事务中心主任 |
张辉堂 |
18504270056 |
|
|
11 |
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
孙洪谦 |
15142740699 |
|
|
12 |
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
冯 华 |
18504270109 |
|
|
13 |
应急管理局局长 |
姚长军 |
13614274999 |
|
|
14 |
国资局局长 |
李光辉 |
13008222711 |
|
|
15 |
消防大队大队长 |
张尚龙 |
15904270707 |
|
|
16 |
文旅局局长 |
马英武 |
18504270115 |
|
|
17 |
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朱培生 |
15042771658 |
|
|
18 |
交警大队大队长 |
黄晓东 |
17742740567 |
|
|
19 |
卫健局局长 |
盖波 |
18909871017 |
|
|
20 |
区委党校副校长 |
李 微 |
13998740255 |
|
|
21 |
住建局局长 |
刘 刚 |
18504270633 |
|
|
22 |
人社局局长 |
吕 铁 |
18504270222 |
|
|
23 |
信访局局长 |
玉景辉 |
18504275155 |
|
|
24 |
行政执法局局长 |
于清龙 |
13470186655 |
|
|
25 |
公安分局副局长 |
吴 鹏 |
13942703002 |
|
|
26 |
农业农村局局长 |
陈文辉 |
18504270161 |
|
|
27 |
财政局局长 |
李元鹏 |
13842719669 |
|
|
28 |
宣传部副部长 |
郗成文 |
13795056668 |
|
|
29 |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张维君 |
139427129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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