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兴隆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 .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兴隆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盘锦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兴隆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兴隆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平稳运行和群众生活的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 30 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隆台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进行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运行中突发的Ⅳ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密切协同、保障有力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成员单位职责
2.1 组织机构
兴隆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管道企业组成。
2.1.1 指挥部组织体系与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兴隆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对工作,具体组成及职责如下:
总 指 挥:区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区长
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局长
成 员: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综合执法局、区国资局、区规划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营维护企业主要负责人等部门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管道事故时,负责发布应急指令或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分析事故预测预警信息,正确研判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紧急状态,评估其影响范围、程度,制定应对措施 ;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做好事故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确定应向社会发布的管道事故有关信息;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处置协调。
2.1.2 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1)总指挥职责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救援有关工作,负责新闻管理。
(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2.1.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区发展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局局长担任,作为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准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定期组织修订《兴隆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应对事故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管理。
2.1.4 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
由区应急指挥部聘请应急、环保、公安、消防、医疗、国土、交通、法律、管道企业等方面有关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参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的制定 ;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方案 ;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参与宣教培训、预案演练评估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2.2.1 区发展改革局
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的建议;分析评估油气输送管道应急工作形势,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工作安排,指导全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应急工作。
2.2.2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2.3 区消防大队
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救援,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设备容器实施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2.2.4 区国资局
负责发布全区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气长输管道所在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2.5 区应急局
参与应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2.2.6 区环保局
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分析环境中有害物质成分及污染程度,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实施无害化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2.7区交通局
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突发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2.7 区住建局
负责事故现场煤气及液化石油气停、供工作。
2.2.8 区规划部门
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管线规划批复情况,并参与研究处置措施工作。
2.2.9 区卫健局
确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调动医疗力量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及伤员转运。
2.2.1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2.2.11 区财政局
负责筹备和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2.2.12 区人社局
负责单位及参与抢险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及后续有关社会保险的处置后政策咨询,参与事故调查。
2.2.13 区民政局
负责协助事发地做好人员疏散及转移安置工作,并为转移安置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负责相关灾民生活救助物资的调拨、使用与管理 ;负责突发灾害死亡人员的清运、火化等善后事宜。
2.2.14 区市场监督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15 区总工会
负责参与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2.16 区委宣传部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有关信息,组织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2.2.17 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
负责解决或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2.18 有关管道企业
按照本预案要求编制、修订企业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应急机制、预警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事故发生后,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事发企业应迅速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负责人立即向区政府主管长输管道保护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在应急救援中按照现场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支持,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 监测与预警
3.1 事故风险分析
管道突发事故风险包括:
(1)通过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损害管道导致泄露、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
(2)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三方违规盲目施工等破坏或者损害管道导致泄露、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
(3)市政设施运行中各种杂散电源、高压阴极保护放电等现象导致管道受损从而产生泄露、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
(4)上述管道突发事故对供水、供电等运行产生影响导致的次生事故;
(5)根据管道保护要求,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管道突发事故风险。
3.2 信息监测预警
各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监测预警联动机制,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进行监测监控和信息分析,明确对可能引发事故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管道企业要主动与气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建立气象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制作因气象和地质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事故信息,对重大以上事故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3.3 预警分级及信息发布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Ⅱ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事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故,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按照事件等级,经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后,由指定发言人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发布,亦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依据势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4. 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
4.1 启动条件
(1)行政所辖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
(2)所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发出救援请求时;
(3)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出启动指令时。
4.2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有关企业应立即逐级报告事故信息,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或企业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指示负责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各单位上报事故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现场当前的状态、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
(1)区应急局:12350
(2)火警电话:119
(3)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4)医疗急救电话:120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区政府主管领导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并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原因、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区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
4.3.2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主要包括:
(1)事发企业要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快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2)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3)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加强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4)相关成员单位要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医疗救护应根据需要立即调动医疗力量在安全区域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并对伤员进行转运。
(5)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对需要疏散的周边居民,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实施;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标志、记录、拍照、摄像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妥善保护好现场。
(7)当对一般事故采取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区应急指挥部请示区委区政府启动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当事故发展到区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指示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响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4.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是指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批准,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4.5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及时发布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区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查批准,由区应急指挥部指定发言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及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事故伤亡人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在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的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补偿明细,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 调查评估
按事故等级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 ;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全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总指挥或要求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区委区政府及应急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救援力量。
有关企业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企业、本地油气输送管道事故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依据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在各有关部门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建立,成立各工作组后,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展开应急救援。
6.2 物资装备保障
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区政府负责协调保障;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交通局协调;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由区卫健局负责协调保障;根据突发事故特点,区公安分局应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由事故发生单位、区消防大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负责。
6.3 经费保障
区政府按要求设立应对突发事件储备金,筹备和解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管道企业必须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7. 宣传教育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有针对性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事故的决策和处置能力。管道企业要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组织《兴隆台区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责成企业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模拟演习。演习前,企业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经常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战性,评估其有效性,针对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更新。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9.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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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4.6.3 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申请调动市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4.6.4 工程抢险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工程抢险组,调集市政、自来水公司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维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4.6.5 物资资金保障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物资资金保障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支援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6.6 调集征用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
4.6.7 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区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区应急指挥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各应急救援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市外社会力量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必要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事态监测与洗消组支援。
4.9 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新闻组具体负责火灾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预案启动后,新闻组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区应急指挥部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请示,并按有关规定迅速组织落实。
新闻发布负责人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由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应优先安排接受国外、中央和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失踪人员经必要时间的寻找和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后,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火灾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灾难由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由市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区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网络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本行业的资源优势,积极保证应急救援的通信需要,有关部门要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完善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等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持完好。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等高危作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兴隆台大队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现场救护的需要。
6.2.5 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情况。
6.2.6 资金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1)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区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区应急指挥部调集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派出增援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并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改造和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与拥有适合紧急避难场所的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储备信息资源,指定有关场所作为兴隆台区紧急避难或紧急避难预备场所,保障紧急情况下避难生存的需要。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支撑体系的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建立技术信息资源库。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区政府新闻部门要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 ;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6.4.2 培训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火灾事故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综合培训工作和管理工作。
(2)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全社会应急救援能力。
6.4.3 演习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区应急指挥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应急演习可结合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兴隆台区消防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以便针对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完善和及时更新。检查报告和历史资料要妥善保管并作为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更新的依据。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每三年要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特殊情况要及时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火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火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未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火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8 附录
兴隆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信录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电话 | 备注 | |
1 | 总指挥 | 区长 | 耿 敏 | 2237888 | |
2 | 副总指挥 | 常务副区长 | 冯海滨 | 18109870909 | |
3 | 办公室主任 | 发改局局长 | 郑学龙 | 13795058511 | |
4 | 成员 | 政府办公室主任 | 高 侃 | 18504270053 | |
5 | 教育局油教中心副主任 | 李观源 | 15842793355 | ||
6 | 司法局局长 | 田新臣 | 13842708800 | ||
7 | 发改局副局长 | 李朝蓬 | 13332388586 | ||
8 | 民政局局长 | 王德华 | 13842740006 | ||
9 | 民宗局局长 | 宋英辉 | 18604275368 | ||
10 | 商务局局长 | 尹 军 | 18504270599 | ||
11 | 区机关综合事务中心主任 | 张辉堂 | 18504270056 | ||
12 | 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 孙洪谦 | 15142740699 | ||
13 | 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 冯 华 | 18504270109 | ||
14 | 应急管理局局长 | 姚长军 | 13614274999 | ||
15 | 国资局局长 | 李光辉 | 13008222711 | ||
16 | 消防大队大队长 | 张尚龙 | 15904270707 | ||
17 | 文旅局局长 | 马英武 | 18504270115 | ||
18 | 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朱培生 | 15042771658 | ||
19 | 交警大队大队长 | 黄晓东 | 17742740567 | ||
20 | 卫健局局长 | 盖 波 | 18909871017 | ||
21 | 区委党校副校长 | 李 微 | 13998740255 | ||
22 | 住建局局长 | 刘 刚 | 18504270633 | ||
23 | 人社局局长 | 吕 铁 | 18504270222 | ||
24 | 信访局局长 | 玉景辉 | 18504275155 | ||
25 | 行政执法局局长 | 于清龙 | 13470186655 | ||
26 | 公安分局副局长 | 吴 鹏 | 13942703002 | ||
27 | 农业农村局局长 | 陈文辉 | 18504270161 | ||
28 | 财政局局长 | 李元鹏 | 13842719669 | ||
29 | 宣传部副部长 | 郗成文 | 13795056668 | ||
30 |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张维君 | 13942712999 | ||
31 | 档案馆馆长 | 谢雪峰 | 13942784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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