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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11-05 浏览次数:102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控制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要制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有效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兴隆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消防与抢险组、通信与信息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事态监测与洗消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等。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兴隆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宣传部、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健局、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负责人员、物资配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负责协调事故救援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工作任务;负责新闻管理和发布。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为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对出现紧急状况需区应急指挥部援助时,及时跟踪、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协调各应急组织间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预案启动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救援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成立。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2.6 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区卫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故发生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提供必要的救治场所,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2.7 消防与抢险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消防与抢险组,组长由公安分局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部门有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指挥救援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参加事故调查等。

        2.8 通信与信息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通信与信息组,组长由联通、移动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络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线、无线通信的畅通;提供必要通信设备;保证特殊情况下对通信设施的需求;提供网络终端支持,保证网络信息资源调用;完成非正常情况下的人力通信。

        2.9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组长由公安分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部门有公安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运输管理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周围地区生命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2.10 事态监测与洗消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态监测与洗消组,组长由环保局交通局局长担任,成员部门有环保局、交通局、公安消防大队、卫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2.11 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后勤保障组,组长由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部门有财政局、区政府办、民政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建立应急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2.12 新闻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新闻组,组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由总指挥指定。副组长由区委宣传部、政府办、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区委宣传部、政府办、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新闻组可根据事故情况,成立相关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接受并协调记者采访工作;收集、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做好灾后处理情况等信息的发布。

        新闻组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

        (1)新闻发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宣传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回答记者提问。

        (2)新闻监控组:由公安分局、宣传部组成。负责对媒体有关事故报道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13 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等。

        2.14 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执能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要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并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应急管理部门。当发生Ⅳ级以上且需现场救援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

        (3)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迅速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救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发生Ⅳ级以上事故,且需启动本预案救援的,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命令。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车辆,应随车附带应急处置设施,制定处理方式、方法及禁止操作的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能力;与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障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3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II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III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I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I级、I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区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后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区长直接签发;II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区长后由总指挥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请示区应急指挥部后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 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II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III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I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III级以上响应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和事发毗邻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准备。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配合,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3 紧急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发生III级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调动就近应急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事故现状,通知毗邻单位做好次生、衍生事故的预防。

        4.4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的请求,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支援现场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对应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主要工作为:企业要与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度;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实施治安管理。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4.6.1 抢险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救援组按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同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区应急指挥部消防与抢险组参加救援。

        4.6.2 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区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4.6.3 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申请调动市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4.6.4 工程抢险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工程抢险组,调集市政、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维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4.6.5 物资资金保障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物资资金保障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支援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6.6 调集征用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

        4.6.7 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区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区应急指挥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各应急救援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市外社会力量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必要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事态监测与洗消组支援。

        4.9 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新闻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预案启动后,新闻组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区应急指挥部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请示,并按有关规定迅速组织落实。

        新闻发布负责人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由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应优先安排接受国外、中央和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失踪人员经必要时间的寻找和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后,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网络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本行业的资源优势,积极保证应急救援的通信需要,有关部门要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完善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等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持完好。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等高危作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通局和区交警大队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现场救护的需要。

        6.2.5 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情况。

        6.2.6 资金保障

        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1)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区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经费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区应急指挥部调集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派出增援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并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改造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与拥有适合紧急避难场所的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储备信息资源,指定有关场所作为兴隆台区紧急避难或紧急避难预备场所,保障紧急情况下避难生存的需要。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支撑体系的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建立技术信息资源库。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区政府新闻部门要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6.4.2 培训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综合培训工作和管理工作。

        (2)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全社会应急救援能力。

        6.4.3 演习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区应急指挥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应急演习可结合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兴隆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制定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以便针对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完善和及时更新。检查报告和历史资料要妥善保管并作为应急预案修订、完善、更新的依据。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每两年要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特殊情况要及时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未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 附录

        兴隆台区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信录

                                      兴隆台区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信录

序号

职务

姓名

电话

备注

1

总指挥

区长

耿  敏

2237888

 

2

副总指挥

常务副区长

冯海滨

18109870909

 

公安分局局长

刘  智

13942772888

 

3

办公室主任

应急管理局局长

姚长军

13614274999

 

4

成员

政府办公室主任

高  侃

18504270053

 

5

教育局油教中心副主任

李观源

15842793355

 

6

司法局局长

田新臣

13842708800

 

7

发改局局长

郑学龙

13795058511

 

8

民政局局长

王德华

13842740006

 

9

民宗局局长

宋英辉

18604275368

 

10

商务局局长

  

18504270599

 

11

机关综合事务中心主任

张辉堂

18504270056

 

12

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孙洪谦

15142740699

 

13

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18504270109

 

14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韩  斌

13188558866

 

15

国资局局长

李光辉

13008222711

 

16

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尚龙

15904270707

 

17

文旅局局长

马英武

18504270115

 

18

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晓明

18504270039

 

19

交警大队大队长

黄晓东

17742740567

 

20

卫健局局长

  

18909871017

 

21

区委党校副校长

李  微

13998740255

 

22

住建局局长

  

18504270633

 

23

人社局局长

  

18504270222

 

24

信访局局长

玉景辉

18504275155

 

25

行政执法局局长

于清龙

13470186655

 

26

公安分局副局长

吴  鹏

13942703002

 

27

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文辉

18504270161

 

28

财政局局长

李元鹏

13842719669

 

29

宣传部副部长

郗成文

13795056668

 

30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维君

13942712999

 

31

 

档案馆馆长

谢雪峰

1394278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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