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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次数:533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行政执法股室及下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接受区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等;

(九)行政检查情况;

(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二)行政执法流程图;

(十三)行政执法决定书等行政执法结果;

(十四)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五)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六)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没有公示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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