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21〕8号足彩胜负14场印发《兴隆台区社区(村)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足彩胜负14场印发《兴隆台区社区(村)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社区(村)工作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
兴隆台区社区(村)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村)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盘锦市足彩胜负14场规范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村)工作者,是指在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党建服务中心、社区(村)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村)民活动中心专职从事管理和服务、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由街道统一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村)工作者队伍建设,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和街道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社区(村)工作者的产生
第四条 社区(村)工作者的配备方式
社区(村)工作者根据岗位和职责分类采取基层选举、组织委派(或任命)、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职数由民政部门依据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
1.社区(村)专职党务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经社区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或上级党组织任命。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社区居(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3.社区(村)专职工作者。采取组织委派(或任命)、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任期与同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社区(村)专职干事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社区(村)工作者届中出现职位空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村)民会议按照规定程序选举补入;社区(村)专职副书记由区委组织部任命补入;社区(村)专职工作者,由备选人才库和街道、社区提出推荐人选意见,经区民政局面试通过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补入。街道、社区提出的推荐补入人选录用比例不得超过总补入人数的50%。
第五条 社区(村)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村)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项,维护居(村)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协调驻社区(村)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区域性共驻共建活动,积极培育社区(村)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组织居(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提高居(村)民对社区(村)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美好家园。
4.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要求,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与社区(村)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治理、政府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社会事务服务。
5.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村)民对街道和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村)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6.完成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街道可根据社区(村)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三章 社区(村)工作者的管理
第六条 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地区特点等要素,确定社区(村)工作者队伍规模。在总核定员额的范围内由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结合街道实际需求,依据有关程序进行调配。原则上社区(村)“两委”书记、主任必须“一肩挑”,社区(村)“两委”成员可兼任网格管理员、网格员和综治员。民政局负责社区(村)工作者队伍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街道负责,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第七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全区社区(村)工作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建立社区(村)工作者档案,建立人才数据库。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村)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情况。区民政局和街道应建立社区工作者基本情况动态通报制度,确保社区工作者档案及时更新。
第八条 规范人员管理。社区(村)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街道负责。街道根据社区(村)的区域面积、人口规模、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调动本辖区范围内社区(村)工作者时需向民政部门报备。涉及跨街道人员调动需经民政部门审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允许调动。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村)工作者总量控制、增减变动以及统筹调配工作。严禁从社区(村)借调社区(村)工作者。
第九条 定期安排社区(村)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加大从优秀社区(村)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社区(村)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统一由各街道与社区(村)工作者签订。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劳动合同期限与任职届期相同,实行一届一签;社区(村)专职工作者劳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村)委会届期相同。
第十一条 各级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村)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展现广大社区(村)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区(村)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村)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根据社区(村)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村)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社区(村)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四章 社区(村)工作者的考核
第十二条 社区(村)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12月底前完成,以综合评定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考核实行居民评议、街道评议、社区(村)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街道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工作者互评的比率占20%进行确定。
1.居(村)民评议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居民代表、村民代表、楼(院)长、居(村)民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居(村)民评议意见。
2.街道评议应当由街道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3.社区(村)工作者互评是以社区(村)工作者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会议上对工作进行述职的基础上,由本社区(村)的工作者之间进行评价,形成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考核主要内容:
1.社区(村)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村)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村)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村)民构成、居(村)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
3.社区(村)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村)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村)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4.社区(村)工作者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村)建设、管理和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社区(村)工作者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价为优秀等次占本街道社区(村)工作者总数的25%左右;良好等次占本街道社区(村)工作者总数的50%左右;基本合格等次占本街道社区(村)工作者总数的25%左右;不合格等次根据各街道实际考核情况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基本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勉强适应本职位要求的。
2.对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能全面完成,其中某项工作经常出差错的。
3.纪律松弛,无故连续缺勤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十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故连续缺勤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二十天的。
5.受到党政纪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的。
连续五年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在下届换届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名为候选人参选或优先聘用;任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在下届换届中,不应提名为候选人参选或聘用。
第五章 社区(村)工作者的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社区(村)工作者的岗位等级、工作年限、职业水平、绩效考核的综合因素,建立社区工作者累进制的补贴增长机制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
第十六条 凡正式纳入社区(村)工作者管理范围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社区(村)工作者的补贴、保险等各项待遇,由街道配合民政部门管理,经费保障由财政承担。
社区(村)工作者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
1.基本补贴。采取基本补贴系数法确定基本补贴计发标准,即:基本补贴=补贴基数×补贴系数。补贴基数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确定或调整。社区(村)工作者的工作年限确定补贴系数,共分3档。其中:工作年限在12年以下的(含12年),每满2年,补贴系数增加2个百分点;工作年限在13-24年的,每满2年,补贴系数增加3个百分点;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的(含25年),每满2年,补贴系数增加4个百分点。
2.职务补贴。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补贴500元/月,副书记、副主任职务补贴200元/月,网格管理员(AB岗)职务补贴100元/月。兼任职务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可兼得。
3.职业水平补贴。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分别给予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的职业水平补贴。
4.奖励补贴。以工作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居民群众满意度作为主要考评指标,按照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社区(村)工作者年度人均奖励补贴基数基础上,由街道根据社区(村)工作者考核评定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 生活补贴计发原则
1.社区(村)工作者基本补贴每年1月1日统一调整1次,计算工作年限按入职时间整年连续计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间断任职的不连续计算生活补贴。
2.社区(村)工作者职务发生变化,从任职的次月起调整职务补贴。
3.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村)工作者,从考试通过(证书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兑现职业水平补贴。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村)工作者,取消当年度绩效补贴,且当年度不计入生活补贴调整年限。
5.社区工作者届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的不再发给生活补贴,可选择志愿继续为社区服务或退休让岗。因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不能退休人员,待办理退休后停发生活补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但因个人原因拒不办理人员不再发给生活补贴。获得过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优秀社区工作者,原则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之前如选择志愿继续为社区服务,按兴隆台区社区(村)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中的基本补贴基数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其他保障待遇
1.社会保险。社区(村)工作者参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
2.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承担50%。
3.住房公积金。以社区(村)工作者上一年度基本补贴基数作为缴存基数(以城乡社区工作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生活补贴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24% (其中个人承担12%)。
4.带薪休假。社区工作者享有年休假、继续教育、婚假、产假等待遇。(参考兴隆台区机关事业单位休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社区(村)工作者的培训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村)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制度。初任社区(村)作者应接受岗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现任社区(村)工作者应接受在职培训,培训结果记入社区(村)工作者档案,并作为考核评议的依据。支持社区(村)工作者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改善知识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工作者,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高社区(村)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七章 社区(村)工作者的奖励
第二十条 民政局每年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社区(村)工作者,召开表彰大会,发放证书,以资鼓励。
第八章 社区(村)工作者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社区(村)工作者任期未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应依法罢免、撤职、解聘,退出社区(村)工作者队伍。
1.严重违反社区(村)工作规章制度,对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连续两年考核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
3.不履行约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社区(村)专职党务工作者被上级党组织撤销职务的。
5.因失职、渎职或管理混乱,导致社区(村)集体财产或重要凭证、记录、资料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6.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不再适合做社区(村)工作的;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由社区居(村)民会议予以批准,报民政部门备案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其他社区(村)专职工作者的撤职、解聘、辞职,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区民政局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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