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三个协同”形成审计与人大监督合力
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都属于“公权力监督”,二者对促进法律制度完善,推动政策法规落实,提升政府部门运行效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审计监督长于“微观”,善于从细微处着手,通过小线索揭示出背后的大问题;人大监督长于“宏观”,善于从政策法规着手,用法律武器破解问题难点堵点。笔者认为应将此二者有机结合,取长补短,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为推动扬州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一是推动审计立项与人大议案协同。审计立项科学与否是做好审计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此,审计机关很早就提出要将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的事项作为审计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往往对人民群众关注事项不能做到精准、到位的把握,审计立项意见征集的效果也是差强人意。而人大议案是人大代表在广泛联系群众,凝聚民力民智的基础上提出的,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与关注,这就为审计立项提供了丰厚的民意来源。因此,笔者建议在审计立项时,要对人大议案进行系统梳理,从议案中发现民众关注的痛难点问题,明确审计重点关注的内容和事项,推动审计工作精准发力。
二是推动审计定性与人大释意协同。随着审计职能的不断拓展,审计的范围已经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向资源环境、政策执行等方面延伸,审计人员原先的法律知识结构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新领域法规的不同解读,让审计人员在问题定性时往往举棋不定,左右为难。而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对法律条款的解读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审计机关应积极与人大合作,邀请人大法律专家定期为审计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对存在疑义的法律条款进行权威的解读,提升审计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同时,审计机关除向人大汇报工作外,还可适时邀请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视察、指导审计执法和监督工作,以查代释,推动审计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计结论让被审计单位信服。
三是推动审计整改与人大督查协同。在实践中,由于缺少督促整改的强制性权力,审计机关一般无法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行为形成刚性约束,这就易使整改工作流于形式。与此同时,人大督查是宪法和地方人大组织法赋予人大的法定监督职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笔者发现,审计整改和人大督查事项本身就有重叠。例如:今年,市人大开展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与市审计局开展的土壤污染防治审计都涉及对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监管。因此,一方面,审计部门应主动寻求合作,将久拖不决销号难的整改事项纳入人大督查中,借助人大权威,对被审计单位形成震慑,有力推动整改进程;另一方面,人大可以顺着审计整改涉及的问题线索开展督查,加强督查的针对性,提升成效,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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