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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21-07-28 浏览次数:340

 

(一)要点: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在有效期内开展生产活动。

(二)相关内容:

1.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实施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实施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向实施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4.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5.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6.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7.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三)适用对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四)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五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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