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彩胜负14场《兴隆台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已完毕,已回复)
- 发布日期: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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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彩胜负14场《兴隆台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改造过的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现将《兴隆台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2年 9月30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 系 人:张红军
联 系 电 话:0427-2816233
截至9月30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兴隆台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造过的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改造过的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的主体为业主个人。
第五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按规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
第六条 当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住建局)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召开业主大会制定续交方案报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和期限:
(一)2019 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由政府出资改造过的老旧小区,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二)由居民主动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住建局)主动交存,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交存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60元/㎡交存。
第八条 业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房屋建筑面积的有效凭证,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被改造过的老旧小区应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逾期未交的,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时,业主应当及时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按栋建帐,登记到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经审核确认后,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住建局)联合专户银行集中办理交存手续,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