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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30 浏览次数:654

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我委行政法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我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由发改按程序向司法局申报,按统一格式,分别标明行政执法的类型和证件编号。

第四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且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所在科室按程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初核后方可向司法局申领。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由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必须严格按照证件中规定的执法类型,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主动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未持有《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或处罚。

第七条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证件均不能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代替《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与《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必须办公室初核后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取得《辽宁省行政执法证》者,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办公室向司法局申请进行年审,未通过年审的证件无效。

第九条  办公室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档案,并报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失并声明作废,由办公室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持证人员,办公室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刁难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公室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执法或非公务活动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三)使用伪造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以欺骗等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或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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