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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禁止生产的产品)

发布时间:2023-01-13 浏览次数:281


(一)要点:不得生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的产品。

(二)相关内容:

1.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采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适用对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四)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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