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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7 浏览次数:103

盘锦市兴隆台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盘锦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执法公示是指有关科室通过政府确定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和形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法规科负责协调组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制度。

(一)组织公示局机关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组织执法科室及时公开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三)对于公示的执法信息,执法科室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以及部门工作实际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要求,积极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六条 法规科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组织执法科室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做到文明规范执法。

第八条 执法科室应结合本部职责制作完善的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九条 执法科室对于所做出的执法决定(结果)应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的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执法决定(结果)应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执法科室应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科室应及时撤下公开的原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科室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公开”原则,执法科室要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科室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执法科室要建立健全分工明细、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执法科室公开信息前应进行严格审核,科室负责人对拟公示信息负责审查,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发布。

第十四条 发现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执法科室应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执法科室应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根据规定及时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十五条 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 应公示而未公示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 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 未在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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