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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人民政府足彩胜负14场对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项目“7?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303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足彩胜负14场对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项目“7?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

  《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足彩胜负14场对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项目“7?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审议的请示》(应急2023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项目“7?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项目“7?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该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的结论。

  三、同意《报告》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意见。

四、同意《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附件: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项目“7?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394

附件

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项目“7·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月9日10时25分许,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盘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炳森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务必搞好善后,导控舆情,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兴隆台区委、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成立了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项目“7·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宋伟峰任组长,区应急局、区住建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下设技术组、综合管理组和监督管理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意见的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项目“7·9”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工程概况

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林丰路西、公园街南,总建筑面积89127.7m2。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签订合同,负责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1#~10#楼、12#楼及幼儿园,2022年6月20日开始施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8#楼2单元西侧。

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盘锦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法定代表人:安宝久,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MA104TEF18,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项目施工单位: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刘新锋,注册资本12358万元,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2632716F,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道路、铁路、桥梁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城市绿化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企业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证书编号:D232465227;发证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2年1月21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0日(证书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2]032006;发证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17年2月17日)。

3.项目监理单位: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董骥,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29044139J,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人防工程丙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9日10时25分许,学府一号项目一标段施工现场8#楼外脚手架进行拆除作业,拆除前现场已设置安全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脚手架操作工以北侧升降机为中心分别向东西两侧进行三层脚手架拆除作业,脚手架操作工(曹晓明)拆除横杆后,正要拆除立杆时,被脚手架操作工(佟刚)喊去配合拆除楼体西侧连墙件,造成立杆未及时拆除,导致悬臂立杆(未拆除)超长,同时普工孙洪友(死者)违规进入8#楼2单元西侧警戒区域内,被未及时拆除的立杆突发倾倒脱落而砸中孙洪友左侧肩胛骨部位。

(四)事故现场情况

图一:学府一号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二:现场脱落钢管位置示意图

        

图三:死者被击中位置示意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死者孙洪友,男,45岁,汉族,住址: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三尖泡村东果林屯7号,身份证号:疑似个人隐私身份信息。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孙洪友送至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救治,并联系项目相关负责人,项目经理郭红振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兴隆台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将事故情况报送至区应急局。事故接报后,区应急局、区住建局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应急处置,立刻封锁现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对事故现场的一切作业,要求企业不惜一切代价抢救伤者。孙洪友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区应急局、住建局要求企业立即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做好安抚工作,督促企业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做好善后处理。并于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将企业项目的相关资料原件先行登记保存,对涉事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询问。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接报后,区应急局、区住建局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炳森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区委、区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全体工作人员连夜开展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现场应急救援严谨有序、应急处置科学有度、家属安抚工作及时有效。本次事故未引发次生事故,未出现相关舆情。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普工孙洪友违规穿行警戒区域。经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取证,施工现场脚手架拆除前已设置安全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孙洪友(死者)违规穿行警戒区域。普工孙洪友违反了《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11.2.9[1],违规穿行警戒区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脚手架操作工曹晓明违章操作造成立杆坠落。经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取证,现场砸中死者的钢管长度为6m,按照脚手架拆除顺序为拆除横杆后留下未拆除的立杆,但现场脚手架步距为1.5m,脚手架两步距为3m,而现场未拆除立杆悬臂高度已超6m,未采取任何拉结措施,造成立杆从对接扣件中滑脱倾倒。脚手架操作工曹晓明违反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4.2第四条[2],造成立杆脱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间接原因分析

1.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经理郭红振未能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三级教育培训制度,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分工不明确,没有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专职安全员袁永栋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新入职脚手架操作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负责具体职责不清,现场分工不明确,未及时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技术员李金国,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制定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8#楼拆除脚手架施工方案,落实全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脚手架班组组长孙治友,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班组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5.项目施工单位,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失,未能严格落实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现场施工管理混乱,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6.项目监理单位,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新入场工人的三级教育没检查到位,对施工区域脚手架拆除施工作业检查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7.行业主管部门,盘锦市兴隆台区住建局,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不全面,内业和现场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整改力度有欠缺,存在执法“宽松软虚”问题,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孙洪友,男,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普工,违规在脚手架拆除危险区域内穿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3]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人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2.曹晓明,男,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脚手架操作工,违反《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5.4.2第四条操作要求,造成立杆从对接扣件中滑脱倾倒,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住建局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4]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建议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郭红振,男,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经理,作为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于该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5]的规定,建议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规定,对郭红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建议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袁永栋,男,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新入职架子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负责具体职责不清,现场分工不明确,未及时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未认真履行专职安全员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7]的规定,建议区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李金国,男,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技术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制定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8#楼拆除脚手架施工方案,落实全员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9]的规定,建议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孙治友,男,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学府一号小区一标段项目脚手架班组组长,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班组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7.刘刚,男,盘锦市兴隆台区住建局局长,在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中,以会议形式部署工作多,文件形式传达工作多,压力传导不到位,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排部署隐患问题排查存在盲点,应对区住建局履行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问题负次要领导责任。建议区纪委监委给予责令检查处理。

8.王博,男,盘锦市兴隆台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排查专业能力不足、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细致问题,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末梢管理重视不够、监督推动不力,应对区住建局履行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9.张庆帅,男,盘锦市兴隆台区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存在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体不细致,日常监督检查深度广度不够,隐患排查不彻底,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不实不细,对企业存在隐患问题处罚偏宽偏软,在7月3日作出脚手架拆除安全作业提示后跟踪督促检查不到位,应对区住建局履行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问题负直接责任。建议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失,未能严格落实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现场施工管理混乱,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10]、第二十八条[11]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2]的规定,建议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3]、《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四十一条[14]对该公司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盘锦辽河油田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新入场工人的三级教育没检查到位,对施工区域脚手架拆除施工作业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15]的规定,建议区住建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盘锦市兴隆台区住建局,在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不全面,内业和现场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整改力度有欠缺,存在执法“宽松软虚”问题,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建议对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区干部大会作深刻检查,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其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强化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建筑施工领域要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将工作抓实抓细。要推动企业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将各项工作部署前置,切实落实到一线车间、班组、岗位末梢,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辖区内建筑施工各项目部要深刻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亡羊补牢,举一反三,对发生事故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研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开展好现场警示教育工作,坚持班前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制度,利用好兴隆台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群广泛宣传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危险作业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特别是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突出问题,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住建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等企业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要懂工序、懂设备,严防安全管理与生产实际脱节;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现场操作人员要严防无知无畏、冒险蛮干。推动“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蔚然成风,努力化隐患于无形,灭风险于萌芽,筑牢安全生产“铜墙铁壁”。

强化行业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住建部门要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管能力,针对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特点组织专项培训,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升。同时要深入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执法检查,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要加强执法力量,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时要发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从严从细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力度。要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为企业提供合理有效的整改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难题、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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