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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兴隆台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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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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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春淋美容中心 |
兴隆台区春淋美容中心安排未获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
盘兴卫公罚[2025]008号 |
2025年9月26日 |
盘锦市兴隆台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