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17〕59号 足彩胜负14场印发兴隆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足彩胜负14场印发兴隆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部门,上管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发〔2006〕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足彩胜负14场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和坚持执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4.9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5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河流、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城市不进水,不死人;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险,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设立盘锦市兴隆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农村经济局。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主管水利的副区长,副区长、兴隆台公安分局局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武装部部长,辽河油田公司生产运行处副处长,长城钻探公司生产协调处辽河分部主任,区农经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武装部、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安监局、经信局、司法局、教育局、兴隆台公安分局、民政局、卫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环保局(交通局)、区文体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运输管理所、农机局、区水利河务服务中心、环卫处、兴隆台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3 街道(农场)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街道(农场)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农场场长)担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1.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全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和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和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也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5 专家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市、区水利行业和相关部门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救灾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 职责分工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2.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街道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农经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程管理,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全区汛情与旱情的监测、预报,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程行业管理。同时负责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协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抗旱物资,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做好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
区环保(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部门组织调运。负责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码头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住建局、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负责协助指导全区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工作,编制辖区内城区除涝预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安排紧急转移灾民的生活,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的救护工作,灾后做好疾病防治及防疫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协助区交警大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供电局: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给,抗灾期间做好全区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区武装部: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协助防汛抗旱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负责组织实施区分洪方案,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抢险及抗旱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及抗旱任务。
2.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街道(农场)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负责防汛资金、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抢险科学技术;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汛期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洪涝灾情;组织防办水情、通讯、物资等相关职能组的高效运转;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
2.2.4 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在各类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中,要相应确定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内容。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区防办及时同市气象、水文、海洋部门沟通,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汛期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每年利用世界水日、水法规宣传周等契机开展活动两次以上。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应急渡汛工程和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交通路口、输排水管道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权限,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及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职责权限,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及时同市气象部门沟通,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气象部门应尽早向防汛抗旱部门发布信息。区防汛指挥部根据情况启动防台风预案。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街道(农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住建、交通、电力、通信、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旅游景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在建工地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供水部门联合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或替代水源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列专项计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设计咨询公司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技术依据。
鉴于近期尚不具备绘制出各类风险图的基础条件,可先根据工程现状或历史上重灾区情况,初步制定出重点区域的逃避险图,在今后的预案修订中,逐步完善各类风险图的编制工作。
3.3.2 预案、方案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抗旱预案,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4其他各类预案
其他各类预案包括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抗旱预案、防御台风预案、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3.4洪水预警级别及发布
洪水预警级别按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Ⅰ级到Ⅳ级洪水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按照涉及到的流域、行政区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级别。
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洪水预警的发布条件。
3.4.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Ⅰ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暴雨预警;
⑦海洋部门发布Ⅰ级风暴潮预警。
3.4.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Ⅱ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暴雨预警;
⑦海洋部门发布Ⅱ级风暴潮预警。
3.4.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Ⅲ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③中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小(Ⅰ)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Ⅲ级暴雨预警;
⑦海洋部门发布Ⅲ级风暴潮预警。
3.4.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Ⅳ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③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小(Ⅱ)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Ⅳ级暴雨预警;
⑦海洋部门发布Ⅳ级风暴潮预警。
3.5干旱预警级别及发布
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和Ⅳ级(轻度干旱)。Ⅰ级到Ⅳ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按照涉及到的行政区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干旱预警级别。
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干旱预警的发布条件。
3.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大干旱:
①全区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②全区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7%;
③全市1/3以上县干旱缺水率大于30%。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会商后发布Ⅰ级预警。
3.5.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干旱:
①全区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②全区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5%;
③全区1/3以上街道干旱缺水率大于20%。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会商后发布Ⅱ级预警。
3.5.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中度干旱:
①全区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40%;
②全区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3%。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会商后发布Ⅲ级预警。
3.5.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度干旱:
①全区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20%;
②全区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1%。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会商后发布Ⅳ级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辽河左岸、绕阳河左岸、螃蟹沟、太平河的防汛管理及应急响应期的调度;必要时,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1.6 对跨区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市地行政区域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辽河、绕阳河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辽河堤防城市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辖区内多个街道(农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将情况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在6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视情况启动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重要部署。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财政局为救灾抢险提供资金帮助,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区环保(交通)局、区公安分局提供物资运输保障,区民政局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区卫计局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强强化巡堤检查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驻点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辽河、绕阳河河流发生大洪水,
(2)辽河、绕阳河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辖区内街道(农场)同时发生重大干旱,或一个街道(农场)发生特大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区财政局组织强抢险救灾资金,区民政局组织救助灾民,区卫计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组强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按照分管区域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应及时上报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辽河、绕阳河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辽河、绕阳河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辖区内多个街道(农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个街道(农场)发生严重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
(2)各涉农街道和兴隆农场防汛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启动相应预案并按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民政部门组织救助灾民。卫计部门组强医疗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辽河、绕阳河河流发生一般洪水。
(2)辽河、绕阳河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3)辖区内多各街道(农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一个街道(农场)发生中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预报和预测,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将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各涉农街道和兴隆农场防汛指挥机构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启动相应预案并按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
4.6.2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3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4台风、风暴潮灾害
台风、风暴潮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台风、风暴潮监测与警报发布、人员与物资转移,海上作业保护与搜救、重要保护对象的防护与抢险等。台风、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6.5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
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堤防决口时,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做好逃避险措施。
4.6.6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并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责任权限,由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7.4 凡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街道(农场)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以备随时使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街道(农场)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街道(农场)应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街道(农场)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区政府组织卫生部门及基层卫生组织加强受影响区域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街道(农场)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2.2 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灾情和洪涝干旱造成损失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 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达到下一级的预警条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适时宣布降低水旱灾害预警等级和相应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4.13.2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消除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4.13.3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4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事发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中国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要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达到来则能战,战之能胜的水平。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街道(农场)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抗旱职能部门和人员,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区抗旱救灾队伍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建。如当地确实无水源,群众的生活用水无法满足时,应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旱情严重时保证灾区的运输瓶装水和罐装水的补给。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和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按照国家防总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同时做好抗旱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区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并结合本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抗旱物资的种类和数量。
街道(农场)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严重缺水区域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先调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在不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及其他县的防汛抗旱物资,或者向省里申请调用省里的防汛抗旱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抗旱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抗旱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抗旱物资需要。
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下拨。同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水旱灾害的四个级别做好相应的防汛抗旱资金储备,列入区财政年初预算,常规准备、应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区、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区、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
遇紧急情况时,区政府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剧院、礼堂、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避险场所,由民政、住建等部门负责落实。
5.3 技术保障
5.3.1 加快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工情、水情、灾情信息采集系统,完善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建立防汛抗旱工程数据库。
5.3.2加大水旱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抗旱科技水平。
5.3.3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相关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3.4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3.5建立重要江河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3.6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抢险和旱灾救护的科技水平。
5.3.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当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街道(农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旱服务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抗旱工作的宣传与培训,区农经局和区委宣传部承担,利用电视和广播进行宣传;区农经局主要组织街道(农场)的有关人员进行抗旱技术培训。
5.4.3 演习
(1)区、街道(农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全区各街道(农场)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灾区人民政府
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计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1.3 事发街道(农场)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抗旱救灾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全区各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 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做出相应修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
7.4名词术语定义
7.4.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4.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4.3 防御洪水方案:是区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台风暴潮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4.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4.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7.4.6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4.7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4.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4.9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4.10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4.11 中度干旱:受灾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4.12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4.13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4.14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4.15 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95~9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4.16 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90~8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7 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80~7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4.18 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70%,出现极为严重的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4.19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4.20 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事发地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预案解释部门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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