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 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 , 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特制定本预案。
1.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 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完善监测体系,提高应急能力,改善基础条件,依法规范管理,保障持续运行。
2. 指挥系统
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办公室主任由卫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宗局、区文旅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区供电公司、区市政服务中心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3. 机构职责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3.1.1 指挥有关部门按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进入工作状态,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
3.1.2 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
3.1.3 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1.4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3.1.5 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实行封锁等紧急措施;
3.1.6 根据需要对食物或者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3.1.7 根据疫情流行状况对流动人口作出查验、限制流动的决定;
3.1.8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3.2 卫生行政部门
3.2.1 组织制定本地区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2.2 定期组织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
3.2.3 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和蔓延;
3.2.4 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3.2.5 向政府提出控制区域划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3.2.6 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通报情况;
3.2.7 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3.2.8 完成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3.3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3.3.1 开展日常检测,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行;
3.3.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突发事件做出全面评估;
3.3.3 进行突发事件核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制区域划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3.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防护知识,对易受害人群采取防护措施;
3.3.5 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保护易受感染人群。加强对传染病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工作,严防传染病的流行和暴发;
3.3.6 对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3.3.7 做好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建设培训;
3.3.8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3.3.9 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3.4 卫生监督部门
3.4.1 做好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培训;
3.4.2 负责监督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3.4.3 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4.4 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3.4.5 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3.5 医疗机构
3.5.1 负责做好疫情报告;
3.5.2 负责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
3.5.3 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3.5.4 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
3.5.5 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需要, 制定监测计划, 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进行风险评估,为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及时发出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也要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4.2 报告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村)三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盘锦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报告。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为 :2811536(区卫计局办公室)、2998326(区卫计局防疫科)、281875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282319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值班电话)。
4.3 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1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2 橙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本区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区、县(市)。
(4)霍乱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区、县(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区、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3 黄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3)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4)一周内在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4 蓝色预警(一般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 应急处理
5.1 启动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如突发事件达到黄色预警,需启动《兴隆台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提请启动预案和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区政府决定预案启动后向市政府报告。
5.2 工作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的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5.2.1 调配应急人员、物资
指挥部紧急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迅速赶往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5.2.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5.2.3 实验室检测
指定专门技术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相应的实验室检测,为查找致病原因,筛选诊断试剂、治疗药物、治疗方法、消毒方法和疫苗创造必要条件。
5.2.4 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点的控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建议,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疫区的控制需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发生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2.5 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可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追回和封存、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
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紧急征用房屋、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封闭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5.2.6 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5.2.7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卫生、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乘运人员、物资和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指定机构移交。
5.2.8 开展群防群控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街道、社区及村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等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被隔离观察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被隔离人员进行医疗观察、监督管理、后勤保障。
5.2.9 医疗救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及时接诊治疗,不得推诿、拒绝,实行接诊医师首诊负责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设立标准化的传染病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严格按照各种传染病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要求有效开展工作,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2.10 督察和指导
指挥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5.2.11 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共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共心理障碍。
5.2.12 维护社会稳定
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 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的评估建议,卫生行政部门适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终止的条件为:
(1)重大传染病传播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确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地区解除,在足彩胜负14场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息的。
(6)其他如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 后期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的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6.2 调查和总结
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调查和总结,并书面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6.3 奖惩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区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人员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动队和预备队,随时待命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反应队伍和预备队伍知识掌握、技能熟练程度、实战应对能力、防护意识、敬业及责任心等方面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管理策略。
7.2 技术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7.3 物资保障
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建立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预警和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合理调整物资储备量。对紧缺物资实行实物储备, 对常规物资实行生产储备, 由各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物资供应合同, 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物资供应。
7.4 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储备物资所需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7.5 制度保障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具体办法由区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财政局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在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参加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其家属。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的家属给予必要的帮助。区人民政府的人事、编制部门应当为有关机构引进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8. 附件
兴隆台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通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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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务 | 姓名 | 电话 | 备注 | |
1 | 总指挥 | 区长 | 耿 敏 | 2237888 | |
2 | 副总指挥 | 分管副区长 | 许文欣 | 18504270166 | |
3 | 办公室主任 | 卫健局局长 | 盖 波 | 18909871017 | |
4 | 成员 | 政府办公室主任 | 高 侃 | 18504270053 | |
5 | 教育局油教中心副主任 | 李观源 | 15842793355 | ||
6 | 司法局局长 | 田新臣 | 13842708800 | ||
7 | 发改局局长 | 郑学龙 | 13795058511 | ||
8 | 民政局局长 | 王德华 | 13842740006 | ||
9 | 民宗局局长 | 宋英辉 | 18604275368 | ||
10 | 商务局局长 | 尹 军 | 18504270599 | ||
11 | 区机关综合事务中心主任 | 张辉堂 | 18504270056 | ||
12 | 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 孙洪谦 | 15142740699 | ||
13 | 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 冯 华 | 18504270109 | ||
14 | 应急管理局局长 | 姚长军 | 13614274999 | ||
15 | 国资局局长 | 李光辉 | 13008222711 | ||
16 | 消防大队大队长 | 张尚龙 | 15904270707 | ||
17 | 文旅局局长 | 马英武 | 18504270115 | ||
18 | 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朱培生 | 15042771658 | ||
19 | 交警大队大队长 | 黄晓东 | 17742740567 | ||
20 | 卫健局副局长 | 冯朝晖 | 13842763035 | ||
21 | 区委党校副校长 | 李 微 | 13998740255 | ||
22 | 住建局局长 | 刘 刚 | 18504270633 | ||
23 | 人社局局长 | 吕 铁 | 18504270222 | ||
24 | 信访局局长 | 玉景辉 | 18504275155 | ||
25 | 行政执法局局长 | 于清龙 | 13470186655 | ||
26 | 公安分局副局长 | 吴 鹏 | 13942703002 | ||
27 | 农业农村局局长 | 陈文辉 | 18504270161 | ||
28 | 财政局局长 | 李元鹏 | 13842719669 | ||
29 | 宣传部副部长 | 郗成文 | 13795056668 | ||
30 |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张维君 | 13942712999 | ||
31 | 档案馆馆长 | 谢雪峰 | 13942784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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