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动物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修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畜牧生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街道办事处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在扑灭疫情工作中,要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及时控制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动物;加强监测,发现疑似带毒病媒生物和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兴隆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区长担任兴隆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区监察局、区应急管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负责对兴隆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依据规定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并向市动物卫生监管部门上报;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区商务局: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区监察局:负责督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农村局局长担任。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指导和帮助各地应对其它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2.3 专家组
指挥部下设专家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负责指导、落实和监督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清毒等措施的实施。
2.4.2 应急预备队: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在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 疫情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监测内容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疫病监测、对养殖或野生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2 疫情预警
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相关科研院校;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4)县级以上政府及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有关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疫病研究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个小时内逐级报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人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 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将病料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定性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国家公布疫情后,区政府及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公安、铁路、交通、动物卫生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组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区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令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6)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2.3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3 其它措施
4.3.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严格按照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4.3.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及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和扩散,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区级响应。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省政府报告。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区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市政府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 , 由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 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针对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依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以及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形成电子信息分布图,并及时更新、上报,逐步实现市、区、街道、村、(社区)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成员由动物卫生监管、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6.2.2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同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6.2.4 物资保障
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应急物资储备指导标准,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诊断试剂、采样设备、疫苗、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其他用品等。
6.2.5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和演练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的培训和演练。
6.5 宣传教育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普及推广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村(屯)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 ;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 5—10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指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组建的具体承担疫情控制和扑灭任务的专业疫情处置队伍。
7.2 预案的制订、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经局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并负责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或组织演习、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兴隆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机构通信录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电话 |
备注 |
|
1 |
总指挥 |
区长 |
耿 敏 |
2237888 |
|
2 |
副总指挥 |
分管副区长 |
张 闯 |
13898732111 |
|
3 |
办公室主任 |
农业农村局局长 |
陈文辉 |
18504270161 |
|
4 |
成员 |
政府办公室主任 |
高 侃 |
18504270053 |
|
5 |
教育局油教中心副主任 |
李观源 |
15842793355 |
||
6 |
司法局局长 |
田新臣 |
13842708800 |
||
7 |
发改局局长 |
郑学龙 |
13795058511 |
||
8 |
民政局局长 |
王德华 |
13842740006 |
||
9 |
民宗局局长 |
宋英辉 |
18604275368 |
||
10 |
商务局局长 |
尹 军 |
18504270599 |
||
11 |
区机关综合事务中心主任 |
张辉堂 |
18504270056 |
||
12 |
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
孙洪谦 |
15142740699 |
||
13 |
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
冯 华 |
18504270109 |
||
14 |
应急管理局局长 |
姚长军 |
13614274999 |
||
15 |
国资局局长 |
李光辉 |
13008222711 |
||
16 |
消防大队大队长 |
张尚龙 |
15904270707 |
||
17 |
文旅局局长 |
马英武 |
18504270115 |
||
18 |
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朱培生 |
15042771658 |
||
19 |
交警大队大队长 |
黄晓东 |
17742740567 |
||
20 |
卫健局局长 |
盖 波 |
18909871017 |
||
21 |
区委党校副校长 |
李 微 |
13998740255 |
||
22 |
住建局局长 |
刘 刚 |
18504270633 |
||
23 |
人社局局长 |
吕 铁 |
18504270222 |
||
24 |
信访局局长 |
玉景辉 |
18504275155 |
||
25 |
行政执法局局长 |
于清龙 |
13470186655 |
||
26 |
公安分局副局长 |
吴 鹏 |
13942703002 |
||
27 |
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
黄龙庆 |
18342705353 |
||
28 |
财政局局长 |
李元鹏 |
13842719669 |
||
29 |
宣传部副部长 |
郗成文 |
13795056668 |
||
30 |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张维君 |
13942712999 |
||
档案馆馆长 |
谢雪峰 |
13942784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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