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示范社评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量原则。
(一)登记设立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连续运行2年以上。
2、合作社章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二)成员数量要求
1、种植业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不少于15人(1人代表1户,下同),畜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5人。
2、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30户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达到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且符合第1项要求。
(三)经营业绩
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
(四)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
(五)民主管理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
(六)信用良好。
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第四条 拟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下列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名册(含联系电话);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2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3名农民成员账户(复印件);
5、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6、本社当年经营情况报告;
7、书面承诺书,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的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
评审组随机抽查3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核实。如果认为存在造假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辩;视申辩情况再行处理。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将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申报信息及区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在兴隆台区网站和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确定为区级示范社。
第七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部门只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2年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取消区级示范社称号,并在官网上予以公示。
第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任何一项造假情形的,取消该社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区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在动态管理中,区级示范社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称号以及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区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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