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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9 浏览次数:403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其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经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农业农村局组

织开展,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

第五条 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经营者是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含农垦企业职工利用国有土地创办的家庭农场),具有土地 (养殖水域)承包经营权或租赁权的自然人,以家庭成员(具有血亲、姻亲关系)为主要劳动力创办的家庭农场。家庭成员中具有2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常年雇工不超过家庭成员的总和。

第六条 经营规模:

1、从事粮食、油料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80亩以上。

2、从事设施农业含食用菌生产的,设施面积达到3亩以上。

3、从事畜牧业养殖的,生猪存栏200头或年出栏3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蛋鸡存栏3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30000只以上;羊存栏5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驴存栏30头以上,鸭鹅存栏5000只以上。

4、从事渔业养殖的,淡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5、从事种养结合的,可比照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规模适当降低标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符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条件的。

2、家庭农场正常经营2年以上,用地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

3、家庭农场全年人均收益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相当,并且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以上。

4、具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

机械装备。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5、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投入品的采购、使用情况有2年以上的记录。有较详细的生产、销售、用药、免疫、检疫、养殖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6、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后,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家庭经营收支记录。

7、从事畜牧业养殖的,需有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所在地点应符合当地规划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从事渔业养殖的,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

9、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10、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在兴隆台区网站和家庭农场所在地的村、分场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名称、申报内容、举报电话等。

3农业农村组织进行评选。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复印件。

3、市场监督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畜牧养殖家庭农场提供)。

4、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经营规模、设施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品牌建设、发展规划等)。

5、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土地(水域)流转(租赁)合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复印件。

6、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7、近2年财务收支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动物免疫、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场房场地、办公设备、附属设施证明材料。

9、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证明。

10、土地流转合同及土地流转统计表。

10、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认定管理:

1农业农村局组织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审查评审结果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核发《兴隆台区示范家庭农场证书》。

2、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属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为经营主体、规模、条件等。对经营规模、生产情况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家庭农场认定资格: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经营规模达不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标准的。

5、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获得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在落实相关政策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时,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未取得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不可以申报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兴隆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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