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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发布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1399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以及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一)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1.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需要确定,配备质量安全员。其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和销售单位在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2.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应重点针对原料控制、生产关键控制环节等风险管控一线岗位配备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分管质量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层或管理层级别以上人员担任。

3.对于已经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的生产、销售单位,可以保留单位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明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人员岗位,确保其能够按照“两个规定”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4.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离岗、离职的,单位应及时指定或调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得聘用有从业限制性规定的人员担任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生产、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者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失效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生产、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三)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具备的履职能力

1.根据单位实际,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2.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4.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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